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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修订)
日期:2019-04-05 信息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包括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复查期的新生)。具有本校学籍的其他各类学生,应给予纪律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三条 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学校尊重并保障学生陈述、申辩、申诉等权利。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对违纪情节轻微、尚不足按本办法处分者,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其进行告诫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处分期限,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给予6个月处分期限;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给予12个月处分期限。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条 从轻处分和从重处分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分或减轻处分:

1.危害后果轻微的;

2.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3.能主动承认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的;

4.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5.能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二)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2.对检举人、证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3.违纪后向组织隐瞒,故意作伪证的;

4.胁迫、贿买、诱骗和教唆他人违规违纪的;

5.多人违规违纪的主谋或在多人违规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6.勾结校外人员实施本办法第三章列举的违纪行为的;

7.受过1次处分,处分期内第2次违纪的;

8.同时触犯本办法2条以上规定的。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条 组织成立非法团体或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游行、集会、示威、罢课等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或非法集会、示威、罢课等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九条 学生受到下列治安处罚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利用网络进行“黑客”攻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毁坏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影响校园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外,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妨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据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损害学校或他人财产,违章用电、用明火,违章使用禁用电器及其他危险物品,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私自在校园内从事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与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制作、复制、携带、传播淫秽或有严重政治问题等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校园内组织宗教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参与校园内宗教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侮辱妇女或有骚扰滋事等流氓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八)私自进入异性宿舍,给予警告处分;擅自在学校宿舍内留宿外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留宿异性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九)在校园内吸烟,给予警告处分;在校园内酗酒醉酒给予警告处分;在校园内酗酒滋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在校园内哄闹、摔砸、敲打、焚烧物品,或向宿舍楼下扔物品,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带头滋事或不听劝阻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一)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违章张贴,乱扔杂物,妨碍环境卫生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二)违章穿越安全护栏(栅栏)给予警告处分;违章攀登、翻爬、跨越阳台、围墙、护校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三)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及安全设施或破坏事故现场的,给予记过处分,导致灾害性事故或在灾害事故发生后妨碍消除灾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四)在校园内违章骑车、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视情节、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五)携带或持有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六)恶意拨打110、119等特种紧急电话者,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盗窃、诈骗、冒领、敲诈勒索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本校或者他人财物(有价证券)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窃、诈骗、冒领价值在200元以内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超过200元,在500元以内者给予记过处分;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敲诈勒索财物者,给予记过处分;价值在500元以上或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明知他人盗窃并提供伪证或为其窝藏、转移赃款、赃物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打架、斗殴的,除负担伤者的医药等费用外,视其责任和后果,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本人虽未动手打人但引发打架事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引发打架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策划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邀约他人聚众打架闹事或威胁别人者,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视造成的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持器械威胁或打人者,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引发或参加群殴事件者,给予记过处分;群殴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故意为打架事件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七)在现场起哄或以“劝架”、“调解”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八)打架、斗殴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或影响特别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赌博、吸毒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它物品为赌资,进行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赌博、屡次参与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为赌博提供条件或变相赌博者,与参赌者同等处分;

(二)吸毒或引诱、教唆他人吸毒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异性之间在公共场合行为不文明且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在男女交往中严重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视造成的后果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具有违法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应当在校居住的学生,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校外租房居住,违反有关规定,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对无故旷课、请假逾期不归和不请假擅自离校的给予如下处理:

(一)旷课10学时以下的,给予告诫或通报批评;

(二)旷课11~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旷课21~3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旷课31~5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旷课51~7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未办理请假手续,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一学期累计旷课80学时(含80学时)以上者,按《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给予退学处理。法定节假日和学校规定的假期不计入连续天数的计算。

第十八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对考试违纪,经教育、劝阻无效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九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五)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七)其他作弊行为。

第二十条 弄虚作假,伪造证件,蒙骗他人,欺骗组织,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阻碍学校有关部门对违纪事实调查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恶劣或提供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违纪学生对检举揭发者或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开展调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最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 违纪处理的权限、程序

第二十三条 违纪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一般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的学生工作办公室讨论并作出决定;

(二)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的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决定;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的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四)学生工作处或其他管理部门发现的学生违纪现象,经调查核实无误,通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进行处理,或由学生工作处直接处理;

(五)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或派出所负责调查。各二级学院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可提请保卫处调查。保卫处或派出所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及学生工作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学生工作处按规定处理;

(六)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有关二级学院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一个星期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逾期将由学生工作处直接处理,并对逾期办理的二级学院进行通报批评;有关二级学院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工作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该二级学院重新审议,或直接做出处理决定;有关二级学院应认真及时执行学校的决定;

(七)违纪事件涉及不同二级学院的学生时,由学生工作处协调处理;

(八)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工作处有权对违纪学生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九)学生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由所在二级学院及时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入文书档案,并将处分决定存入学生人事档案;学生受到记过以下处分的,由所在二级学院及时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入文书档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

(一)违纪事件的调查,若涉及违法和校园治安方面的,由学校保卫处负责,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参与;涉及考试违纪的,由教务处负责,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参与;其它方面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有关部门参与;跨二级学院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会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进行调查处理。

(二)违纪事件的调查,要了解学生违纪行为的事实经过和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形成调查报告。调查工作,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结,特殊情况需延长,应说明原因,由负责调查的部门报经分管院领导同意。

(三)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要根据学生违纪事实和学校有关规定,在听取有关部门意见后,做出错误性质的认定并提出给予处分的初步意见,按照处分权限报有关部门研究决定。

(四)在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如属认知偏差或无正当理由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做好教育工作;如与事实和定性确有偏差的,有关部门应予复查、补证或重新取证。

(五)对违纪学生拟作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师生意见。

(六)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包庇违纪学生,不得隐瞒或虚报学生违纪事实。

第二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二级学院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起草,由二级学院编号发文,报学生工作处备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起草,学生工作处审核,院长或分管校领导审定,院长办公室统一编号发文。处分决定书书面通知由被处分人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等部门备案存档。处分决定书视情况可在布告栏中张榜公布。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和期限。处分决定书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送达学生本人并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即视为送达;已离校的,采用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通过学校网站、新闻媒介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在学校公告栏公布处分决定,自公告之日起满十五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依据《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违纪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二十九条 处分决定书送达后,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及时通报学生家长(通报必须记录备案),同时由二级学院安排人员同受处分的学生谈话,帮助其进一步提高认识。

第三十条 受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学生的所在班级,应指定两名学生干部作为联系人,经常开展谈心活动,受处分的学生定期以书面形式向班主任汇报思想认识。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各二级学院要指定专门人员给予教育和帮助,受处分的学生每月以书面形式汇报思想认识,每学期末进行一次帮教评议。

第三十一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若能认真改正错误,满处分期限可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同时附相关的思想汇报和帮教评议表,由班委会、班主任签署意见,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研究同意,可以解除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

第三十二条 受记过处分的学生,若能认真改正错误,处分期满后可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同时附相关的思想汇报和帮教评议表,由班委会、班主任签署意见,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意见,报学校学生工作处研究同意,可以解除处分,由学校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对表现突出者,可提前解除(处分时间不能少于6个月)。

第三十三条 学生留校察看处分期满,若能认真改正错误,可提出解除察看的申请,同时附相关的思想汇报和帮教评议表,班委会、班主任签署意见,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审定,可以解除察看。对表现突出者,可提前解除察看(察看期不能少于6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生毕业前未能解除纪律处分的,作结业处理,处分期满按程序解除处分,准许换发毕业证书。留校察看期满,其所在工作单位证明其确已改正错误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可以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准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所作的纪律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存入学校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擅自撤销任何当事人的违纪处分,也不得以任何借口销毁、涂改或从当事人档案中撤出有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2天内办理离校手续,离开学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以上”或“以下”,包含本级在内。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修订)》(苏信院学〔2016〕15号)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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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条: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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