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是全校留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接收留学生的政策,开展留学生招生宣传和招生工作,办理接受学历教育留学生的电子注册(学信网),负责留学生语言教学,做好阶段性留学生管理工作,承担与留学生有关的涉外事务管理。
第四条 教学与科研处负责留学生的教学和学籍管理以及毕业等事宜。
第五条 接收留学生的各二级学院负责本院留学生的专业教学工作,做好阶段性留学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协助留学生日常管理并进行指导,负责留学生公寓管理。
第七条 基础课部协助做好留学生语言教学工作。
第三章 招生、录取和学籍管理
第八条 学校为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留学生根据经费来源分为各类奖学金生、自费生、校际交流生。
第九条 学校招收留学生的名额不受国家招生计划指标限制。
第十条 学校所有专业均可以接收留学生。为留学生单独设立新的学历教育专业,须报江苏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到学校学习的外国公民,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并符合入学条件,有可靠的经济保证。
第十二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负责会同教学与科研处、招生就业处、相关二级学院,对申请来校学习者进行入学资格审核。
第十三条 学校可以接收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转学的留学生,但须在征得原录取学校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如申请转学者是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留学生,须由留学生本人向奖学金主管部门、留学生所在国驻华大使馆和原录取学校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后,学校审核后方予接受。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校内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对留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对留学生作开除学籍处分时,由教学与科研处会同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相关二级学院提出意见,并经学校审定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如受到上述处分者为享受政府奖学金的留学生,由学校书面报奖学金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为留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 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生原则上根据学校统一的教学计划学习。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根据留学生的特点,相关二级学院可以适当调整留学生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以及授予毕业证书的有关要求。调整方案经教学与科研处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十七条 留学生申请的学历教育专业为汉语授课时,其汉语水平应达到一定等级。
相关二级学院应积极创造条件为留学生开设使用英语或其他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
第十八条 留学生进行理论教学和实训教学,按教学计划应当与校内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训场地或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第十九条 留学生的考勤与纪律、考核与成绩记载、重修、转专业、休学与复学、毕业(结业与肄业)、证书授予等事宜分别参照《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有关条款执行。
第五章 奖学金制度
第二十条学校为申请来校学习的留学生设立“苏信校长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学校接收获得中国政府奖学金、孔子学院奖学金、江苏省政府奖学金等各类奖学金的留学生,并负责组织教学和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各类奖学金授予部门的要求,享受奖学金的留学生应当接受奖学金资格的年度评审。评审工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进行,评审结果上报相关部门。
第六章 学校内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校内的规章制度对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留学生应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留学生参加学校组织举办的文体活动;留学生也可以自愿参加我国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
第二十五条 经学校批准,留学生可以在院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留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组织,应当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请。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尊重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活动的场所。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 留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二十八条 留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经学校同意后可以参加勤工俭学活动。
第二十九条 在学校内住宿的留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留学生公寓的管理规定。
第七章 社会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留学生携带、邮寄物品入出境,应当符合我国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在学校注册学习的留学生,应按照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要求外国学生购买保险暂行规定》的要求购买来华留学综合保险。
第八章 入出境和居留手续
第三十四条 留学生一般应当持普通护照和学习签证办理学习注册手续。申请来学校学习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和学学校《录取通知书》,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学习签证。
第三十五条 持外国外交、公务、官员或特别护照和中国外交、公务或礼遇签证来华者,如申请到学校学习或进修,应当持本国外交机构出具的、声明在华学习期间放弃特权与豁免的照会,向中国省级外事部门提出申请,至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改办“学习”签证后,学校方可接收。
第三十六条 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留学生来校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无锡市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无法提供《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者,必须在无锡市出入境卫生检验检疫局进行体检。经检查确认患有我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疾病者,应当立即离境回国。
第三十七条 持“X”签证入境的留学生必须在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无锡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在学期间,如居留许可上填写的项目有变更,必须在10日内到无锡市公安局办理变更手续。持普通护照但非“X”或“F”字签证来校学习者,应当到无锡市公安局申请改签“X”字签证。
第三十八条 留学生在学期间临时出境,必须根据公安机关的有关要求办理相应的手续。签证或居留证有效期满后仍需在华学习或停留的,必须在签证或居留有效期满之前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十九条 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对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留学生,学校将及时通知无锡市公安局,依法取消其所持外国人居留许可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期。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