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开拓国际视野,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规范中外(境外)合作办学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申报指南〉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外(境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原则
1.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其他相关文件等各项条款。
2.应突出引进国外(境外)优质教育资源的导向,注重优质教育资源的消化、吸收、融合、创新和推广。
3.应准确把握办学主导权,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能够抵御可能的风险,维护正常教育秩序
4.应促进学院教育改革发展,提升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
第三条中外(境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设置
中外(境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以学院名义与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教育或其他机构合作举办的各类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中外(境外)合作办学项目申报条件
1.学历教育项目申报条件:外方须为同层次具有相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高校;以境内教学为主,选择跨国分段教学模式的,在国内教学时间应不少于2年;颁发中外双方文凭或只颁发一方文凭;每个项目年招生数原则上不超过100人。
2.非学历课程培训项目申报条件:与外方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为本校在籍学生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的非学历职业技能课程项目,培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以境内教学为主,外方颁发国际通用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中外(境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范围
学院各专业均可申报。鼓励学院重点建设专业开展中外(境外)合作办学,创建品牌专业和示范课程。鼓励专业课程与“国际通用职业资格证书”衔接。鼓励在江苏省、无锡市新兴产业开展中外(境外)合作办学。不可与已在江苏省2所及以上院校开展合作办学的外方合作,不可与已在江苏省其他院校开展相同专业合作办学的外方合作;1个专业只能与1个外方开展合作。
第六条中外(境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内容
1.办学思路。借鉴国外职业教育或应用技术教育先进的教育理念和经验,立足于引进的优质教育资源具有鲜明特色、可填补国家和地方弱势或空白领域、行业急需的专业。拟办项目在国际上具有一定程度的先进性或独特性,在教育思想、办学理念、教育模式、课程体系、教学方法、管理机制、人才培养、学科协同创新等方面具有优质特征。
2.培养目标。定位清晰明确,符合当前经济转型升级、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反映培养国际化技术技能人才的趋势和方向。
3.办学模式。在符合国家法规,有利于引进和吸收世界先进的办学理念和管理经验,有利于中外双方充分实现优势互补,有利于优化和改进专业、课程资源和教学内容,有利于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人才,在维护双方利益和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前提下,鼓励创新中外(境外)合作高水平项目的建设模式和途径。
4.办学条件。办学投入和教学基本设施能够满足国际化人才培养的需要,知识产权界定准确、比例合理。
5.合作专业。中方已设置相同或相近专业,外方高校在拟合作专业的本土招生已满5届。中外(境外)合作办学的专业名称应与教育部公布的专业目录名称相一致,专业代码应为普通专业代码后面添加“H”代码。如外方专业名称与中方不一致,可在专业名称后加注外方专业名称。
6.教育教学。中外双方共同设计、制订合理的培养方案,科学评估和选用具有先进性的教材,注重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与创新。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应不低于外方高校在其所属国的标准和学术要求。详细说明合作办学的专业、课程安排和教学管理(引进的外方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应当占中外(境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的1/3以上,外国教育机构教师在境内担负的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的门数和教学时数应当占中外(境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的门数和教学时数的1/3以上)。每个项目外方教师在境内教授的专业核心课程达到8门以上。
7.教学管理。有计划地培养国际化师资队伍,师资结构合理。在国际上招聘的教师,其职业资格和学术水平应不低于外方高校的教师标准和水平,并获得中外(境外)双方的认可。双方对外方教师的规模、专业水平、任教的课程和时间要明确约定,并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对实施跨国分段式教学的项目,需要针对不出国的学生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
8.招生要求。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应纳入国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外方所颁发的文凭证书应与其在所属国颁发的文凭证书相一致,并在该国获得承认。
9.专业建设。促进所引进专业、课程、教材的本土化建设,促进国际科研学术交流和专业建设。
10.协议内容。能够体现合作双方平等协商的主体地位。应包括双方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姓名;合作宗旨与原则;合作内容与方式;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理(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协议的期限、修改、延续、中断、终止程序;违约责任;仲裁等内容。
11.财务管理。在物价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手续,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向社会公示,在招生简章中标明国内和国外(境外)所有学习费用,包括国外部分的学习费用,不得同时双重收取国内、国外的学费。国内收取的费用纳入学院财务内统一核算,并设立中外(境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统一办理收支业务。
第七条中外(境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工作流程
1.有意向与国外(境外)合作办学的院系对合作办学项目进行论证,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下称国交办)提供合作办学项目方案和外方有关资料。
2.国交办对方案进行审核,上报学院分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领导审批,同意后进行立项。
3.院系牵头、国交办等部门配合,开展后续的洽谈、考察工作,进一步明确合作细节。
4.院系牵头、教学与科研处(下称教科处)等部门配合,根据中外(境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关规定和学院相关教育教学管理规定起草人才培养方案等材料。
5.国交办牵头、院系等部门配合,起草合作项目的有关协议或合同等文本,报请法律顾问和学院院长办公会审核。学院法人代表或由法人代表授权的领导签署合作项目的协议或合同等文本。
6.院系牵头,教科处、国交办、招生就业与对外合作处、财务处等部门配合,做好项目的申报材料。重大合作项目或跨院系的合作项目由教科处牵头,相关院系配合,做好项目的申报材料。中外(境外)合作办学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于每年的3月1日至15日或9月1日至15日期间,由国交办向省教育厅提交项目申请材料。
7.经省教育厅审核上报或批准的中外(境外)合作办学项目,获得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备案并取得项目批准书后,方可开展中外(境外)合作办学活动。
8.临近招生有效期或变更的项目,需提前一年申请延期或变更,教育部同意延期或变更后方可继续招生。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中外(境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规定
1.凡在国内举办中外(境外)合作办学并收取一定学费的项目,项目收取的所有资金须上缴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凡在国外(境外)举办的中外(境外)合作办学项目,学院从项目中所获得的全部资金分成须上缴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
2.项目启动之前,经学院同意的有关出访及接待费用由学院支出。项目启动之后,与项目有关的一切开支原则上从项目经费支付。
3.每个学期末,国外(境外)合作院校根据协议规定向学院开具教学成本发票(含费用清单)。院系核对无误后报告分管院长,按学院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后向财务处申请汇付。
第九条中外(境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与分工
1.学院成立中外(境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监督合作项目的实施与管理,研究决定项目的招生、终止等重大事项。
2.国交办负责中外(境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行政归口管理,负责与上级管理部门的沟通和校内协调;协助院系做好国外(境外)合作方的日常对外沟通;负责外教来华授课的机场接送、住宿等生活安排以及来华访问交流师生代表团的接待;负责上级管理部门对项目的年审工作。
3.教科处负责中外(境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学活动;负责经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备案项目的录取学生的信息在“中外合作办学国外(境外)学历学位在线认证系统”中注册,并负责在学生毕业后及时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协助申请办理国外(境外)学历学位认证。
4.院系负责中外(境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负责项目的招生宣传、教学和学生的日常管理,保证中外(境外)合作办学的正常运作;通过合作办学,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促进学院教学、科研、师资水平的提高;接受上级管理部门及学院职能部门的指导、管理、监督、评估和检查;根据上级要求每年按时向国交办递交年审报告及相关材料;遇重大事项变更,须报学院分管领导和国交办。
5.招生就业与对外合作处负责学历教育项目的招生计划上报、新生录取、就业推荐等工作。
6.财务处负责在物价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手续,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对每个合作项目设立专项,实施专款专用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国交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外(境外)合作办学申报材料清单
一、需提交的基本材料
(一)编制页码的目录。申报材料请按以下顺序装订。
(二)申请主体设立中外(境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请示文件。
(三)中外(境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需一份有双方法人签字和盖章的原件)。申请项目要按单一专业分别填写表格。
(四)中外(境外)合作办学协议(中外文两个文本均需原件。协议需经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和盖章。如不是法人签字,需附法人授权签字委托书;如没有盖章,需提供不启用印章说明(下同)。协议原件须加盖学院的骑缝章。
(五)中外(境外)合作办学双方的资质证明或法人证明。外方资质需要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认证材料。如提交外方教育主管部门证明需附中文翻译件。同时外方需要提供所在国权威质量保障部门最近一次的教学质量认证报告或对其在海外办学的质量认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中、外方证书或文凭样式原件及中文翻译件。
(七)专业教学计划(包括详细专业培养方案、主要课程简介、教师配备、选用教材等材料),并要注明在境内教学阶段外方授课情况,外方资料需中外文对照。实施跨国分段式教学的项目,需附不出国学生的教学计划。课程方案须加盖学院的公章。
(八)如外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已开展合作办学,需递交已办项目的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备案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已开展合作的中国教育机构对合作情况的总结或评估机构对合作情况的评估论证报告,已举办本科及以上层次中外(境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还需提交通过教育部组织的中外(境外)合作办学评估或认证的材料。
(九)《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或审批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如申请在办项目延期或变更,还需附加:教育部批准或备案文件及信息表、省教育厅批准文件;已开展中外(境外)合作办学情况总结;其他变更材料。
二、其他事项
(一)以上申报项目的所有材料一式三套,其中二套须为原件,文件打印使用A4纸(请装订成册,并连续编页码)。另提交一份单独的申请表复印件。二套报送省教育厅,一套(原件)学院归档。
(二)除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外,还需从省教育厅网站进行申报。按照单一专业申请分别提交上述材料的全部电子材料,其中下列材料需提供WORD文档:
1.《中外(境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签字页另发扫描件,下同);
2.中外(境外)合作办学协议(须有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请同时提供);
3.专业教学计划(包括详细专业、教学计划、学制、选用教材、教师配备、招生考核和教学管理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