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对全日制的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入本学校学习新生,必须持本学校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与身份证姓名必须相同)和相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于开学前向学校招生部门说明原因并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在校期间修改姓名或变更身份信息的,由学生本人提供合法性证明,学校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更改。程序如下:
(一)学生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填写“学生更改信息审批表”向学校教务处提出变更信息申请,材料要求如下:
申请修改姓名:学生提供身份证、修改后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或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修改身份证号:学生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当地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信息变更、更正证明;
其他信息变更程序:学生提供有效依据和证明材料;
(二)教务处受理申请,报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处审批后,给予修改;
(三)学生要求修改、变更的信息或证明材料涉嫌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复查。复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通知书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程序如下:
(一)学校招生就业部门牵头,组织二级教学单位对报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录取程序、考生档案进行复查;
(二)学校后勤管理部门组织新生入学体检,复查学生的健康状况;
(三)学校学生管理部门组织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测试。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一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籍学生的待遇。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在健康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
(二)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三)新生开展创新创业实践;
(四)因其他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可以保留入学资格的。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须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署名提出申请,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学校批准,根据实际情况可保留入学资格1-3年(新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至退役后两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须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取消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经治疗病情确已好转并能修读学业者,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向学校申请入学。学生由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符合体检要求的,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和招生部门审核同意,可随同下一年级新生办理报到、缴费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或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在每学年开学时,按学校有关规定缴纳所有费用,凭缴费证明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由所在二级学院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后注册有效,取得学籍。学生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学籍变动的学生缴费按新编班级收费标准执行。未按规定缴费或者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超过一个月未注册(含到校不注册者),无正当理由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所修课程学分无效。
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暂时无力按时缴纳所有费用者,应提前办理缓缴或学费转贷款手续,手续完备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节 修业年限
第十四条 本院全日制专科学生实行以基本学制为主的弹性学制,基本学制为3年(专科本科衔接项目除外),最长修业年限为6年。
最长修业年限原则上不可以延长,对于部分特殊情况如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为重特大疾病以及学生创新创业等其他特殊情形,经本人申请,二级教学单位、教务处审核,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可适当调整。
基本学制后因学业延长在校学习的需要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必须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生家长签署意见,并填写“延长修业年限申请表”,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后,到教务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凡需办理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一般在新学年开始前到所在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办理,其他时间一般不予受理。若延长修业年限期满,允许继续申请延长修业年限,但不能超过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
第十七条 凡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需按所在年级学费标准缴纳费用。
第十八条 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如确需住宿,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生工作处、后勤处(后勤服务中心)批准后按相应标准缴纳住宿费。
第三节 成绩考核与学分
第十九条 学校设置的各类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其依据是各专业的培养方案。学生必须在修业年限内获得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学分,方能毕业。每学期所学的课程(含实践性教学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必须参加考核,总评成绩大于等于60分(或及格)才能取得规定的学分。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对通过补考、重修、学分结清考试等形式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任选课不及格不记入学生学业档案,可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
第二十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课程考核分考试与考查,考试、考查成绩的评定均采用百分制。学生所修课程的总评成绩应结合平时成绩(作业、实验、测验等)、阶段成绩等综合评定。平时成绩、阶段成绩占课程总评成绩的比例一般为40%,特殊情况由教务处会同二级学院(部)、教研室确定。
第二十一条 对在两个学期以上(含两学期)学完的课程,各学期分别作为一门课程进行考核并取得学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非专业核心课程学业成绩。
第二十五条 缓考:学生因病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期末考试,必须在考试一周前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填写“课程缓考申请表”,经班主任、二级学院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缓考。
缓考不单独组织,与下学期开学初组织的补考同时进行,缓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任选课程不得缓考。
第二十六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失信行为给予惩戒;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取消其获得称号、荣誉等。
第四节 课程补考、重修、免修
第二十七条 取消考核资格:开学一个月内应报到注册取得学籍而未取得学籍的学生,不得参加本学期各门课程考核,如要取得课程学分必须重修。
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时数1/3者或作业、实验报告缺交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如要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必须重修。
班主任或任课教师将不得参加课程考核的学生名单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在课程结束前公布取消考核资格学生名单,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旷考:对必修课和限选课未申请缓考或未批准缓考擅自不参加考试者,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均按旷考论处。成绩按零分记载,并注“旷考”字样,不得参加下一学期初组织的补考,经批准可参加重修。
第二十九条 考试违纪作弊:凡考试作弊(包括协同作弊者)或因考试违纪教育无效者,该课程以零分计,并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处理。
第三十条 补考:学生每学期所修读的主修课程(含必修课、限选课)考核不及格,可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组织的补考。补考及格,可获得该课程相应的学分。补考不及格者,可申请重修。任选课不及格者可以重修,也可另行选修其他课程。
第三十一条 重修:学生每学期所修读的主修课程必修课、限选课补考不及格的必须参加重修,重修合格方能取得相应的学分。
重修必须事先申请,在规定时间内由学生本人根据课表安排情况,向所在二级学院登记并填写“课程重修申请表”,经二级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前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学分(不含任选课学分)超过10学分的学生发出学业警示。学业警示由各二级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并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一学年不及格课程学分(不含任选课学分)不超过16学分,实行课程自主重修。自主重修原则上随正在开设该课程的班级听课重修,如与本班课程冲突,应优先保证本班课程的学习,学生可申请免听重修或重修辅导。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部)和教务处批准,完成课程作业、课程实验等学习环节后,参加期末考试。
第三十四条 学生每学年(两学期)所得学分未达该学年应主修课程总学分的70%(不含选修学分)或不及格主修课程学分(不含选修学分)超过16学分,作留级处理。留级学生由教务处编入下一年级的相应专业相应班级,下一年级无相应专业的转入相近专业的班级。留级学生在学年规定修习学分标准中,选修相应或相近课程。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重修学籍异动有异议的,在教务处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务处提出复议申请,教务处成立复议小组进行核查,在3个工作日内核查结束,并将核查情况告知当事人。对重修学籍处理没有异议的学生,在教务处重修公告公布的下一学期开学初,到转入年级的班级报到注册。
第三十六条 教务处每学期做好学分清理并及时予以公告,留级学生需按所在年级学费标准缴纳费用。
第三十七条 免听、免修
(一)课程免听
对于学习成绩优异,自学能力较强的学生可书面申请免听部分课程(思想品德课、体育及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性环节除外)。课程免听必须经学生本人申请,填写“课程免听申请表”,经班主任及任课教师签署意见后,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课程所在二级学院(部)共同审核会签,并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免听而直接参加课程考核。获准免听的学生,必须参加免听课程的实验、大作业、课程设计等实践性环节。
(二)课程免修
前一学期平均成绩80分以上的学生具有申请课程免修资格。凡申请免修的学生,必须在该课程开课前一周内提出申请,填写“课程免修申请表”,并向课程所在二级学院(部)提交作业、习题及自学笔记等,由教务处会同课程所属二级学院(部)在开课后一周内根据课程要求组织免修考试,考试成绩75分以上者,方可获准免修,同时取得相应学分。
学生经参加社会考核等途径已通过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可直接申请课程免修。课程免修须填写“课程免修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的成绩证明。经审核认定可获得该课程相应学分。
第三十八条 学期成绩(学分)统计区段为每学期开学后至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后的成绩;学年成绩(学分)统计区段为每学年开学后的成绩到学年结束学期的期末考试成绩。
第五节 请假与考勤
第三十九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校、二级学院(部)统一安排、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不得迟到早退。上课、实验、实习、劳动、重要会议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应自觉遵守纪律。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或参加有关活动,必须办理请假和批准手续。
第四十条 学生请假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因病应附医院证明)。请假3天以内(含3天)由班主任或年级辅导员批准,超过3天由二级学院分管领导审批,批准后请假方能生效,请假单送交二级学院办公室备案。事假一般不超过一周,超过一周由二级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送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批准。
第四十一条 出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应作为学生成绩评定的一个组成部分。任课教师应按学生名单进行考勤,也可由学生干部检查缺席人数,报告给任课教师。
第四十二条 学生的缺勤情况由各二级学院按月汇总后报学生工作处,并通知班主任、年级辅导员,同时在二级学院内公布。
第四十三条 学生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缺课者,以旷课论处,除对其进行教育外,按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节 毕业审核、退学
第四十四条 学校每年5月对照本年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毕业班学生的毕业资格审核,凡不具备毕业生资格者,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可办理延长修业年限的申请,逾期不办理者,根据《学生毕业资格认定管理规程》按结业、肄业处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未办理请假手续,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一学期累计旷课80学时(含80学时)以上者;
(三)对重修学籍处理没有异议、在教务处重修公告发布的下一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不执行的学生,应予以退学;
(四)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五)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无法继续学习的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七)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八)除应征入伍外,不论何种原因,按当前所在年计算,在校修业年限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者(含休学、保留学籍时间);
(九)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缴纳学费,未办理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十)因其他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的。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主动申请退学,由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附家长意见),填写“自动退学申请表”,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其他情况退学者,由学校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注销其学籍。
第四十七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批准退学的学生,应通知其家长或抚养人,自发文之日起二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户口迁回家庭户口所在地。逾期不办者,在确认退学决定送达后由学校直接注销其学籍,户口迁回入学前家庭户口所在地;
(二)经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向学校提出申诉;
(四)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期满一年(含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八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七节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四十九条 学生可以以休学的形式分阶段完成学业,但不得超过该专业学制的最长修业年限。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生一切待遇。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 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数1/3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数1/3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五十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对于部分特殊情况如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为重特大疾病以及学生创新创业等其他特殊情形,经本人申请,二级教学单位、教务处审核,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可适当调整。
第五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须填写“休学申请表”,经所在二级学院和学生工作处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发给学生学籍异动通知单(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离校休养,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三)休学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安排校内住宿。申请休学创业或有特殊困难等原因休学,休学期间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个人承担,因发生工伤或意外事故致残或患病等导致体检不合格者,均不得复学,作退学处理;
(四)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费用自理;
(五)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六)学生在休学期间的一切言行及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警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五十三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五十四条 复学
(一)因伤病休学期满需复学的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已恢复健康证明,填写“复学申请表”,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发给学生学籍异动通知单(复学通知书),方可复学。
(二)办理复学手续定于每学期开学前进行。
(三)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期满后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四)复学的学生,若复学时该专业停招,可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如经学校复查,发现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学籍。
(五)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节 转专业、转学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一般不转学。如确有以下特殊情况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转学。
(一)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我院继续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高等学校学习的;
(二)因突发事件造成某种特殊困难,经学校认定,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
第五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因故休学尚未复学的;
(五)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六)已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
(七)应予以退学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八)无正当理由的;
(九)其他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规定不能转学的情况。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五十七条 学生申请转学的程序:
转入程序如下:
(一)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入,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所在学校审核、同意,征得我院同意,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入手续;
(二)学生申请跨省转入,须由原所在学校审核、同意,报原学校所在省教育厅批准,并发函向我院联系。我院同意后,原所在学校省教育行政部门发文通知江苏省教育行政部门和我院后,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入手续;
(三)转入手续未办理完结,转学学生不得擅自来校学习。
转出程序如下:
(一)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出,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同意,经学校审核,征得拟转入学校同意,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出手续;
(二)学生申请跨省转出,须由所在二级学院同意,经学校审核、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拟转入学校同意后,江苏省教育行政部门发文通知拟转入学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和拟转入学校后,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出手续;
(三)转出手续未办理完结,学生不得擅自离校。
学校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因伤或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并经学校医务所复核,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二)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有相关材料证明已取得一定的学业成果,经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推荐,由转入二级学院考核认可的;
(三)学生休学后复学,因特殊原因学校无该学生所学专业的对应年级接收专业;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可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五)其他符合转专业有关规定的。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五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三)由成人类专业转入普通类专业者;
(四)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含定向生、委托培养、合作办学、艺术类、体育类等专业学生。其他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提前批次录取学生;
(五)未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
(六)学分已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者;
(七)第一学期学习成绩有不及格者;
(八)在校期间受过任何纪律处分者;
(九)休学期间者;
(十)对口单招、注册入学等专业不能转入其他普通专业;
(十一)教育主管部门、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在招生时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其他情况;
(十二)学校报送后,省教育厅未批准或未审核通过者。
第六十条 学生转专业手续一般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末至第二学期初办理,其他时间不予受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各二级学院根据学校当年转专业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教学资源情况,向教务处提供各专业可接纳的转入学生人数和要求,同时提供考核科目与办法,教务处组织汇总审核后向全院公布;
(二)学生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在学校公布有关信息后的一周内提出转专业的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
(三)学生转专业的考核由转入二级学院负责,考核以笔试或面试的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学生的综合素质与特长,以及学生对申请专业的适应能力,各二级学院应成立相应的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转专业学生的考核工作;
(四)各转入二级学院根据学生转专业考核情况择优选拔,报教务处审核,并经学校批准后予以公布,同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
(五)接到学校转专业的文件后,转出二级学院应将转出学生的学习成绩等档案材料在一周内转交转入二级学院。
第九节 毕业与结业
第六十一条 毕业
(一)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二)学生按照所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提前学完全部规定的课程,取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的,由本人申请,二级学院推荐,教务处审定,报主管院长批准,可随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当年6月底以后毕业的学生,于第二年7月办理毕业证书注册手续。
第六十二条 结业
(一)学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经历了培养方案要求的所有教学环节,但未取得毕业规定的学分数,根据《学生毕业资格认定管理规程》相关要求进行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二)学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在校期间受到纪律处分还未撤消,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三)发给结业证书的学生,结业后可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向学校申请重修相关课程或返校补考,考试成绩合格,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填写“结业证换发毕业证申请表”。
(四)因在校期间受到处分而结业的学生,结业一年后二年内经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区给出鉴定,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五)毕业时,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处理。因病或残疾学生,凭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经审核通过后可准予毕业。
上述学生毕业时间以换发证书时间为准,并在毕业证书上注明。逾期不申请者,作自动放弃处理。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在每年的6月份进行。
第六十三条 在校学习时间不满一年的学生,学校可以发给其写实性的学习证明。学生可申请颁发肄业证书,填写“肄业证书申请表”。
第十节 主修、辅修
第六十四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对人才素质、知识能力结构的综合性要求,鼓励学生努力扩大知识面,实现学科间的交叉渗透,逐步建立和完善主、辅修制。
主、辅修制指以本专业为主修,其他专业为辅修,其辅修专业的学分不能代替主修专业的学分。对于完成本专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相关课程合格后,学校发放辅修课程成绩单;学生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辅修专业不及格,不影响主修专业的毕业。
第十一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六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七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节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九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七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七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七十三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七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七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七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七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九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八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八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八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八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八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八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给予6个月处分期限;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给予12个月处分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八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八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校外法律专家等组成。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九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九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三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九十四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五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十六条 学籍管理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学生奖励、学生纪律处分、学生申诉处理等管理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学生社团管理和学生校园文化活动管理规定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