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在学院统一组织下,利用节假日、课余时间参加适当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在学院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开展活动;
(二)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思想品德好并学有余力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三)勤工助学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勤工助学岗位应与学生身份和体力相适应;
(四)禁止教职工或学生自行组织勤工助学活动;
(五)自愿申请,信息公开,竞争上岗,定期公布勤工助学岗位和聘用情况,体现“公开、公正,公平”。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挂靠学生工作处)全面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协调学院财务处、组织人事处、教学与科研处、后勤服务总公司等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各院系由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辅导员负责协调安排院系勤工助学工作。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五条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的目的在于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济上的困难,同时让学生在课余工作的过程中得到一定的锻炼。勤工助学学生只能从事辅助性工作,各用工部门不得让勤工助学学生完全代替在职工作人员独立完成工作任务。
第六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称为固定岗位;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称为临时岗位。
第七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由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需要,于每年9月10日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报表》,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后设立。
第八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以确保不影响学生学习。
第九条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由用人单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宣传栏发布公告,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应聘。
第四章 学生勤工助学申请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申报条件
(一)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在校全日制专科学生均可申请参加各类勤工助学活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无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岗位,须经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才能申报(若岗位公布2天后没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报,则其他同学可以申报);
(三)岗位有专业技术要求的,符合专业技术要求者均可申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优先录用。
(四)上一学年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请参加勤工助学:
1.受到纪律处分者;
2.有两门以上考试成绩不及格者;
3.参加勤工助学,但连续两个月岗位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者。
第十一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申报程序
(一)申请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用人部门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后,通过校园网、学院广播站、海报等形式发布招聘岗位名称、人数、职责范围、劳动时间、劳务报酬、招聘条件、招聘时间等,以保证招聘的公开性。
(二)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须填写《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审批表》,聘用部门根据学生的报名情况,组织面试、考核,聘请表现良好、学有余力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岗,并签署意见,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用人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批、登记和汇总,建立学生勤工助学档案。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二条每个学生勤工助学的报酬原则上每月不超过320元。固定岗位的勤工助学报酬按月计酬,标准为每人每月160—320元(每周不超过40小时);临时岗位可按天或小时议酬。根据不同劳动强度,满8小时按天计酬标准为30—65元/天,不足6小时按小时计酬,每小时不低于8元,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提高。
第十三条假期中,连续性工作按月计酬,标准为每人每月900-1500元(以每天8小时,每月22天为参照标准);非连续性工作可按天或小时计酬,根据不同劳动强度,按天计酬标准为30—65元/天,按小时计酬每小时不低于8元,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提高。
第十四条固定岗的勤工助学报酬按月发放,临时岗的勤工助学报酬,完工验收后发放。
第十五条学生承担的工作经用人部门验收,不合格者,应全部或部分返工,或者减少报酬。对造成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者,除批评教育外,由学生全部或部分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勤工助学劳动报酬发放办法原则上采取打入个人银行卡或饭卡的办法,一般不用现金支付。
第十七条勤工助学报酬一律不得克扣,一经发现有关用人部门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擅自克扣学生应得劳动报酬,学院将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与监督:
(一)聘用勤工助学学生的部门,应对上岗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加强技术指导,认真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工作纪律教育,并指定专人担任上岗学生的指导老师,对学生上岗期间的安全和管理负全责。
(二)各用人部门安排勤工助学学生上岗的时间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发生冲突。
(三)校内勤工助学学生聘用期限原则上以一学年为限,用工期满后自行解除聘任,若要求续聘须重新申请。上岗期间如无重大失职行为,中途不解聘。如因特殊情况,岗位需要变动,用人部门须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商解决。凡应聘学年(期)有考试或考查科目不及格者,原则上不再续聘。
(四)校内用人部门未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商,擅自调换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岗,一经发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取消该勤工助学岗位,该学生上岗后的勤工助学劳务报酬由用人单位自行负责。
(五)上岗学生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岗的,应向用人部门请假;如要辞职,应以书面形式提前7天向用人部门提出申请,经用人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上岗学生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管理,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注意安全,讲究职业道德,艰苦奋斗,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七)用人部门要严格考核上岗学生的工作表现和工作时间。
第十九条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与监督
(一)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二)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的,经审核同意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公开招聘的基础上,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