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具有本院学籍的其他各类学生,应给予纪律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三条 新生在入校后的三个月复查期中,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应予以纪律处分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以下简称为违纪)行为的学生,应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对违纪情节轻微、尚不足按本条例处分者,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其进行告诫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从重处分和从轻处分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从轻处或减轻处分:
1.能主动承认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的;
2.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能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者。
(二)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1.确有违纪行为,但拒不承认错误或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态度恶劣的;
2.受过1次处分,一年内第2次违纪的;
3.有2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条例2条以上规定的。
第二章 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五)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条 组织成立非法团体或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游行、集会、示威、罢课等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或非法集会、示威、罢课等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九条 学生受到下列治安处罚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利用网络进行“黑客”攻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毁坏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学院管理规定,影响校园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外,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妨碍国家工作人员、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据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损害学校或他人财产,违章用电、用明火,违章使用禁用电器及其他危险物品,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私自在校园内从事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与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制作、复制、携带、传播淫秽或有严重政治问题等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侮辱妇女或有骚扰滋事等流氓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私自进入异性宿舍,给予警告处分;擅自在学院宿舍内留宿外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留宿异性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在校园内违规吸烟,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校园内酗酒醉酒给予警告处分;在校园内酗酒滋事,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在校园内哄闹、摔砸、敲打、焚烧物品,或向宿舍楼下扔物品,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带头滋事或不听劝阻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在公关场所乱涂乱画,违章张贴,乱扔杂物,妨碍环境卫生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违章攀登、翻爬、跨越阳台、围墙、护校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二)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及安全设施或破坏事故现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导致灾害性事故或在灾害事故发生后妨碍消除灾害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三)在校园内违章骑车、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视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携带或持有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五)恶意拨打110、119等特种紧急电话者,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财物(有价证券)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窃、诈骗价值在500元之内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500元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敲诈勒索财物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屡次盗窃或诈骗、敲诈勒索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明知他人盗窃并提供伪证或为其窝藏、转移赃款、赃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打架、斗殴的,除负担伤者的医药等费用外,视其责任和后果,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本人虽未动手打人但引发打架事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引发打架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策划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邀约他人聚众打架闹事或威胁别人者,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持器械威胁或打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引发或参加群殴事件者,给予记过处分;群殴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故意为打架事件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在现场起哄或以“劝架”、“调解”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打架、斗殴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或影响特别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赌博、吸毒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它物品为赌资,进行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赌博、屡次参与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为赌博提供条件或变相赌博者,与参赌者同等处分;
(二)吸毒或引诱、教唆他人吸毒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异性之间在公共场合行为不文明且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在男女交往中严重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具有违法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应当在校居住的学生,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在校外租房居住,违反有关规定,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的,给予以下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旷课10学时以下的,给予告诫或通报批评;
(二)旷课11-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旷课21-3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旷课31-5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旷课51—7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旷课80学时以上的,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未经请假,连续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三天以上不到一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周以上、不到二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二周以上者,按《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对考试违纪,经教育、劝阻无效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学院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六)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其他作弊行为。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考场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严重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
(二)组织作弊;
(三)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四)涂改他人试卷姓名为已有,或在校期间2次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伪造证件,蒙骗他人,欺骗组织,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内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解除留校察看期后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可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四条 阻碍学院有关部门对违纪事实调查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恶劣或提供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违纪学生对检举揭发者或协助学院有关部门开展调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最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章 违纪处理程序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
(一)违纪事件的调查,若涉及违法和校园治安方面的,由学院保卫处负责,学生所在系参与;涉及考试违纪的,由教学与科研处负责,学生所在系参与;其它方面的,由学生所在系负责,有关部门参与;跨系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会同学生所在系进行调查处理。
(二)违纪事件的调查,要了解学生违纪行为的事实经过和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形成调查报告。调查工作,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结,特殊情况需延长,应说明原因,由负责调查的部门报经分管院领导同意。
(三)违纪学生所在系,要根据学生违纪事实和学院有关规定,在听取有关部门意见后,做出错误性质的认定并提出给予处分的初步意见,按照处分权限报有关部门研究决定。
(四)在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如属认知偏差或无正当理由的,学生所在系应做好教育工作;如与事实和定性确有偏差的,有关部门应予复查、补证或重新取证。
(五)对违纪学生拟作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师生意见。
(六)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包庇违纪学生,不得隐瞒或虚报学生违纪事实。
第二十七条 违纪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警告、严重警告一般由学生所在系的学生工作办公室讨论决定,涉及2个以上系的学生违纪处分,由学生工作处在征求相关系的意见后作出处理决定;
(二)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系的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决定;
(三)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系的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四)学生工作处或其他管理部门发现的学生违纪现象,经调查核实无误,通知学生所在系进行处理,或由学生工作处直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系起草,学生工作处审核,院长或分管院领导审定,院长办公室统一编号发文,各系和其他职能部门无权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书面通知由被处分人所在系、学生工作处、教学与科研处等部门备案存档。处分决定书视情况可在布告栏中张榜公布。
第二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等级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同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处分决定书由违纪学生所在系负责送达本人或邮寄给本人。
第三十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依据《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章 违纪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三十一条 处分决定书送达后,学生所在系应及时通报学生家长(通报必须记录备案),同时由系安排人员同受处分的学生谈话,帮助其进一步提高认识。
第三十二条 受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学生的所在班级,应指定两名学生干部作为联系人,经常开展谈心活动,受处分的学生定期以书面形式向班主任汇报思想认识。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各系要指定专门人员给予教育和帮助,受处分的学生每月以书面形式汇报思想认识,每学期末进行一次帮教评议。
第三十三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若能认真改正错误,满一年后可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同时附相关的思想汇报和帮教评议表,由班委会、班主任签署意见,系学生工作办公室研究同意,报院学生工作处审核,可以解除处分。对表现突出者,可提前解除。
第三十四条 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若能认真改正错误,满一年后可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同时附相关的思想汇报和帮教评议表,由班委会、班主任签署意见,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意见,报院学生工作处研究同意,可以解除处分。对表现突出者,可提前解除。
第三十五条 学生留校察看期为一年,自发文之日计算。察看期满,若能认真改正错误,可提出解除察看的申请,同时附相关的思想汇报和帮教评议表,班委会、班主任签署意见,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审定,可以解除察看。对表现突出者,可提前解除察看。若在察看期间,无明显进步,则需延长察看期半年至一年。
学生毕业前未能解除留校察看的,作结业处理。留校察看期满,其所在工作单位证明其确已改正错误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可以解除留校察看,准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所作的纪律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存入学院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擅自撤销任何当事人的违纪处分,也不得以任何借口销毁、涂改或从当事人档案中撤出有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2天内办理离校手续,离开学院。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指“以上”或“以下”处分,包含本级处分在内。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公布施行,原《关于印发<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的通知》(苏信院学[2005]6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